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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

你是在恐嚇我還是威脅我?

發問:

我打去超視33台,要索取免費試用包。過一個禮拜後一個自稱林永淼的主任打給我,向我推銷一套六片的DVD原價$四仟多,但要算我會員價$3000,當下不好拒絕,於是口頭答應。但隔天我打去取消,他又打電話來向我推銷,說等司機到貨再付款。 其實我不想買了,但他一直打電話來盧。 今天還接到留言:「何小姐,你不要避不接電話,請你跟我聯絡,否則我會請我們相關的法務人員打給你。」 聽到法務人員有些被嚇到,是怎樣,威脅我嗎??我不想買也不行哦~ 請問這樣也觸法嗎? 更新: 我是否該打給他呢?

最佳解答:

打給ㄊ做蝦密阿?! 這種情形應該打電話去報警!! 太囂張了..不買東西都不行!! 還威脅恐嚇...給她好看..別讓他以為我們都好欺負 法務人員又怎樣?叫孫中山打電話來也一樣啦!!

其他解答:

何筱可小朋友 妳可以找消保官 放心 我挺妳唷!|||||不要哩他.不要鳥他.他再找你就告訴他你在派出所等他.有什麼事當警察面講ok.我就不相信現在是沒政府ㄌ嗎.治不了他|||||首先最好你先裝個測錄器(錄音的-大約1000-1500左右-電信業應該都有賣) 再來你打給他並很客氣的詢問他的公司(一定要錄下來喔) 他的姓名..職稱 接著就是詳細的說明你訂購的過程,時間 以及想退貨的程序 若是他不買帳還口出惡言 那你就把這段錄音過程保存起來 打電話到消基會投訴 你有完整的錄音內容才有辦法將不肖業者伏法 這個方法很有用 打擊不法-保障自己|||||不可能吧,我想你符合「訪問買賣」的條件,以下是內容妳你看看,別被黑心商家唬了... 「七天鑑賞期」, 係指消費者保護法上「郵購」或「訪問買賣」才有的規定,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:「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。契約經解除者,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,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,無效」,立法目的在於郵購或訪問買賣(例如:馬路上的推銷員),因為消費者無法真實觸摸到貨物,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才有這樣規定。7C4CB18E23D7C5B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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